杭州市拱宸中学章程

(2023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暨第一次教代会审议,2023 年12月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和中共杭州拱宸教育集团委员会通过,并经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杭州市拱宸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拱宸中学,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北蚕花园永庆坊6号,邮政编码为310015。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2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教育 “以人为本”,坚持以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为目标,坚持“以努力开发每一位学生的潜能,促进学生差异发展”为学校办学理念, 以规范、务实、细致、有效为管理思路,以“博学、明理、务实、尚美”为校训,从而形成团结、奋进、宽容、大气的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全校师生的文化素质,谋求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的使命:制定多元合理的课程体系,培养不同学生的综合素养;打造踏实智慧的教师团队,树立追求境界的责任意识;培育温馨和谐的学校文化,营造充满关爱的校园环境;加强先进务实的专业引领,建设和谐精品的优质学校。

第六条 学校愿景:打造成长型教师,培育“博学、勤思、雅行、健美”的学生,努力把学校办成一流学科质量现代化的优质公办初中。

第七条

学生发展目标:博学、勤思、雅行、健美。

教师发展目标:潜心教学 、博学创新、追求本真。

第八条 校训:博学、明理、务实、尚美。

第九条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杭州拱宸教育集团党委下设四个支部:杭州拱宸教育集团拱宸中学文科党支部、杭州拱宸教育集团拱宸中学理科党支部、杭州拱宸教育集团拱宸中学退休党支部、杭州拱宸教育集团星澜中学党支部。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

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组织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九)依据学校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教育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和学生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再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德育管理以“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目标,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积极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德育处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实践活动。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到位,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完善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四条通过中华民族传统“雅”文化和现代公民素养的结合与渗透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治自育”,培养有效管理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的“行”,认识和发现自我价值,发 掘自身潜力的“行”,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行”,从而成就出彩人生,让 每一个个体都发展成为有明确人生方向、有生活品质的健康的人。

第二十五条 社团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批准社团成立的机构为校社团管理委员会。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为本校在校学生,原则上由学校团组织安排指导教师、顾问等,并酌情考虑社团提供的推荐人选。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国家课程,优化完善地方课程,规范开发校本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增加课程选择性,提高课程适宜性。

学校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实施教育教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进课程教材,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进一步转变育人方式,积极构建凸显素养导向、满足个性发展需求、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努力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学管理切实做好“四抓四落实”, 即抓管理,落实到年级组;抓科研,落实到教研组;抓目标,落实到备课组;抓质量,落实到各教学环节,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科研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手段多样,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推进体现表现性评价理念的学习过程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确保“双减”落地见效。加强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和体质管理等“五项管理”,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有专业心理教师并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美术、音乐、劳动课,积极开展以田径为特色的体育活动,举办田径运动会、科技节、艺术节、冬季长跑等活动,积极培养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劳动教育则以服务与责任意识培养为主,旨在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的提高。结合日常生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除劳动实践周外,侧重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艺术类拓展型课程以及有艺术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艺术审美情趣。

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科技节活动,开设与学科相整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以师生共同成长、分享、提升科学素养作为活动的主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现代化校园建设为目标,以通过数字化

校园的建设为抓手,给师生、家长提供学习资料,提供教学研讨、学习心得的交流平台,为教学质量诊断,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使用信息化、数字化提升师生管理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教育教学成效。通过校务公开栏目建设拓展学校的民主管理渠道,实现学生、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监督目的。

建设保障信息技术应用的软硬件的设施设备环境,包括构建万兆级校络,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平台的应用,培养和提升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信息素养。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加强学习,依据自身教育教学实际,申报课题,科研处做好服务并进行过程指导。学校建立奖优机制,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对每一位初中生从六个维度进行评价,评价等级为A(优秀)、P(合格)、E(不合格)。最后根据各项评定内容和学生的实际表现,给学生进行操行等第的评定,操行等第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校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食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

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 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优化“雅行”德育队伍建设。构建家、校、社三位一体的育人模式,充分发挥教师、家长和社会协同育人作用,确保全员参与、全员负责。完善《班主任考核评价制度》,结合特色班级争创以及每月“宸星”星级班级评比,实施班主任评价多样化,从本源上激发班主任的德育潜能。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917.9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之间矛盾等。

打造家、校、社联动的协同育人机制。继续定期开展“宸星”家长学校、假期“宸星志愿”小队等活动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联系,开发多样态的活动场所与活动形式,努力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社会教育为依托的教育格局,提升德育合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提升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