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本着“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宗旨,以优质的教育环境与教育资源,努力实现“让每一个孩子发展,让每一个生命精彩”的教育理想,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集团名称:杭州市长寿桥教育集团学校
第四条 集团由下城区教育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成立,接受下城区教育局的领导,集团包含杭州市长寿桥小学、杭州长江实验小学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其中长寿桥小学为集团领衔学校。
第五条 集团宗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拓展办学空间,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规模化、集团化办学之路,打造长寿教育品牌,形成集团优势,提升长寿桥教育集团学校的综合实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
第六条 集团原则:平等共荣,资源共享,彰显优势,风险共担,推进成员学校共同发展。
第二章 集团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共同办学目标:“在教育生态理引领下,以一流的服务,创一流的教育”。集团共同的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位学生的生命成长,让校园成为师生的生命乐园。”
第八条 集团近期发展目标:完成集团内部教育资源的优质均衡发展以及集团声誉良性循环;发掘集团成员学校的校园文化内涵,使集团达到“规模和效益并举,优质和特色共行”;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使集团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教育集团。
第九条 集团工作任务:
(一)学校管理工作:
整合各校管理模式,相对统一管理思路。提炼长寿桥小学名校精神,向集团学校全体教师、家长、学生进行宣传、学习。优化配置职教资源,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增强学校和各教科研单位、院校的关系,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提炼教育集团学校文化及精神,让集团内师生了解校史文化,感受前辈教师在学校发展史中留下的足迹与精神财富。校史文化的熏染对于引导教师提升精神境界,对学校文化产生认同感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带领老师以执着的信念和热情投入教育事业。
(二)教育教学工作:
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倡导在新理念指导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统一名师评价办法,汇总各校名师,成立名师管理办公室,明确名师的权利与义务。以长寿桥小学教师成长“鹰架”俱乐部的沙龙活动为形式,建立校际间师徒结对制度,定期开展校际研讨交流活动,名师展示引领活动。
推进小班化教学。营造小班化教学研讨的氛围,更新观念,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真正体现小班化教育教学特点,使学生获得最大可能的进步。
有效整合社会、家长、成员学校等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学校特色德育品牌——携手1+6活动,为学生搭建成长的舞台,帮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提高学生的幸福度。
(三)科研工作:营造“尊重、赏识、共享”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学术水平,打造“长寿”品牌名师团队。以加强教育科研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为学生的充分发展提供优质均衡的教育,努力形成集团的特色品牌,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由各校轮流负责,定期刊出集团学校校刊。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集团学校核心学校的权利:
(一)牵头制定集团学校办学规划及每年工作计划,明确集团学校的办学目标,依法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牵头制定集团内部运作的新的组织架构和程序,集团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三)输出管理,建立干部挂职锻炼机制,帮助成员学校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四)建立促进教师队伍有序流动的鼓励机制。
(五)全面实施课程改革,整合集团学校内教学资源。开设相通的校本课程。
(六)确定集团学校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指导成员学校进行质量分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组织集团学校内共同的文化活动和校际之间的学生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核心学校的义务:
(一)对成员学校教师专业成长培训及校本研训大力支持,有措施和经费保证。
(二)每学期对成员学校进行示范(包括交流、评课、讲座等)。
(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向成员学校开放,实现网上共享,快捷有效。
第十二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
(一)深化发扬核心学校传统文化,实现名校传统文化与适应本校发展要求的学校文化的有机统一。
(二)借鉴核心学校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三)优先参加核心学校活动(讲座、公开课等),优先参与核心学校的立项课题。
(四)每学期开设区级以上公开课5节及以上。
(五)与核心学校保持信息、文件及其它往来。
第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义务
(一)全面实施课程改革,开设集团学校相通的校本课程。
(二)建设校园网,构件集团各学校互动化的办公系统和教师教研平台。
(三)积极参与集团学校内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四条 集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集团运行决策机制,由成员学校校长组成。理事会主席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学校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其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讨论集团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教育问题。理事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集团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需报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理事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理事会修订补充,经2/3以上理事同意修订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