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教育局下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下城区督学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机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督学的聘任、培训、履职、考核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提高区域教育督导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区域教育实际,特制定《下城区督学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2月2

 

 

 

 

 

 

 

 

 

 

 

 

 

 

 

 

 

 

 


  抄送:杭州市教育局督导处 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局                         2013年12月2日印发

 

下城区督学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教督〔20064号)、《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浙教督[2008]1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督学的聘任、培训、履职、考核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督学队伍,提高区域教育督导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督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和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评估。我区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是区教育局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的督学,兼职督学是区教育局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的督学。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或者虚构实事。

区教育局向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督导经费。

二、督学聘任

(一)专职督学

1.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2.任命程序

遵照上级督学聘任的有关规定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执行。

(二)兼职督学

1.任职条件

1)符合专职督学任职条件。

2)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干部及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干部,或具有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名优教师,或具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专职教育科研和专业技术人员。

2.聘任程序

1)根据区域教育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工作要求,确定督学推荐单位、人数和要求。

2)推荐单位根据兼职督学资格条件和推荐要求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填写《督学申请表》,由推荐单位报区教育局。

3)区教育局组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教育专家进行条件审核,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对民主测评满意度高、条件审核合格的人员,在区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区教育局发文聘任。

5)兼职督学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三、督学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

2.国家、省、市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制度。

3.教育督导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及业务知识。

4.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各地教育督导经验、教育管理专业知识。

5.教育及教育督导改革的政策与经验。

6.国际教育督导的理论和经验。

(二)培训方式

督学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和网上学习等方式进行。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督学学期培训计划,并适时组织督学交流、调研、考察和观摩等。

四、督学职权

(一)督学职责

1.开展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校(园)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等情况,对校(园)教育教学水平、素质教育、教育质量监测和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

2.开展随访督导,督促校(园)依法办学,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调研、督促、指导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等。

3.撰写督导报告、调研报告,挖掘、提炼校(园)办学优势与特色,向校(园)提出合理、可行的办学意见和建议。

4.督学应向区教育局定期汇报和报送督导信息,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等,应当及时督促校(园)和相关部门处理。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督学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

5.完成区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督学权利

1.可执证随时进校(园)督导。

2.听取被督导校(园)的情况报告,查阅、复制账务账目及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3.要求被督导校(园)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参加被督导校(园)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5.向区教育局提出对被督导校(园)或校(园)负责人给予奖惩建议。督学建议作为对校(园)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6.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督促校(园)限期整改。

7.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生活及工作津贴,原则上不低于同级别的校级干部待遇。

五、督学考核

(一)考核内容

1.专职督学

1)积极开展综合督导,做好指标反馈及其他相关工作。

2)做好随访督导工作,每学期初制定随访督导计划,每月每校(园)开展随访督导不少于1次,开展随访督导后的1周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下城区督学责任区督学随访督导(督导组专项性随访督导)记载表》,每月向区教育局递交随访督导小结,学期末上交随访督导工作总结。

3)每学期开展专项督导不少于1次,开展专项督导后的1周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专项督导报告。

4)每学年,每位专职督学向区教育局递交1篇质量较高的教育调研报告。

5)积极参与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校(园)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挖掘、提炼校(园)办学特色或其他教育教学工作专题总结每月不少于1篇。

6)按时参加区教育局召开的工作例会。

7)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

8)做好各类督导台帐档案的积累工作。

9)完成各项督学任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

10)积极完成区教育局布置的其他任务。

2.兼职督学

1)根据督学责任区工作安排,积极参加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督导等,每学期不少于1次,开展督导后的1周内,向督导组递交《下城区督学责任区督学随访督导(督导组专项性随访督导)记载表》、督导报告等。

2)积极参与校(园)教育教学工作,配合专职督学做好相关调研工作。

3)按时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

4)遵守各项督学工作纪律。

5)积极完成督学责任区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考核方式

区教育局对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督学对照考核主要内容进行自评,向区教育局上报自评报告,区教育局审阅自评报告后,再听取责任区校(园)的反映和社会群众意见,最后根据总体情况对督学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等次表示出色地完成了考核的主要内容要求。称职等次表示较好地完成了考核的主要内容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的可评不称职:没有完成考核内容中大部分要求的;校(园)、师生、家长和社会意见反映普遍比较大的;对区教育局交代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完成的;玩忽职守,长期不开展督导活动、不撰写督导材料、不发挥督导作用的;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或是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是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校(园)或个人正常工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等情况的。

区教育局根据督学考核结果给予奖惩。对优秀等次的督学要加大对其督导工作的支持,推广介绍其督导经验,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不称职的督学要及时解聘;对涉及违法、给教育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损失的,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